晴時多雲

何壽川條款?金管會限制金控公司董、總兼職

2017/09/21 21:31

金管會今日宣布將修正法規,未來金控董、總不得兼任非金融事業的董、總,且職責相當之人將採實質認定,被市場視為「何壽川條款」。圖為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金管會今日宣布將修正法規,未來金控董、總不得兼任非金融事業的董、總,且職責相當之人將採實質認定,只要有最終決策權者皆不可兼任,被市場視為「何壽川條款」。

金管會銀行局今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修正草案。該準則依據金控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明確規範對金控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管理。

銀行局主秘陳妍沂指出,由於非金融事業涉及範圍相當廣,目前手上沒有名單,法規預告之後,將會開始調查有沒有金控負責人需要調整的,此次會做此修正,主要是強化公司治理,促進金控負責人專注金融本業的經營,並為金融監理一致性。

陳妍沂表示,此次新增的是金控董事長或總經理兼職限制規範,將非金融事業負有主持董事會責任或綜理經營而與該事業董事長或總經理「職責相當」的人,納入兼職限制範疇。

所謂職責相當之人指的是職稱雖不是董事長、總經理,可能是顧問或董事,但做得是與董事長、總經理實質相關的事,也就是實際執行業務最高監督主管。

副董事長算是「職責相當之人」嗎?陳指出,一般來說不是,但該公司若沒有董事長,或是重要事務都由副董來簽字決定,屬於常態狀況下就會被納入。

此外,該條限制也有但書,若擔任財團法人或是其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由於先前有立委爆料,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擔任永豐餘旗下YFY Global投資公司的董事,但那家公司只有他一位董事,最終決策也就只有何壽川,在舊有法規並未限制金控負責人兼任非金融機構董事,新主委上任後,立法修正法規,也被外界視為是「何壽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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