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司法修法未達洗錢防制標準 法務部:一次到位有困難

2018/04/19 14:48

今年11月台灣即將面臨洗錢防制評鑑,政府目前已展開多項強化措施,公司法修法也納入透明條款,政府可令公司限期提供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若不從可連罰。圖為經濟部。(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今年11月台灣即將面臨洗錢防制評鑑,政府目前已展開多項強化措施,公司法修法也納入透明條款,政府可令公司限期提供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若不從可連罰。不過因業界強力反對,院版草案將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在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未到真正最終受益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質疑此規定恐使台灣難過洗錢評鑑,而包括經濟部、法務部也鬆口目前規定的確與國際洗錢評鑑標準不同。但法務部代表表示仍有其他相關配套措施,若一步到位企業將有困難。

為通過洗錢評鑑,公司法納入透明條款,院版草案22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建置之資訊平台,實質受益人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也就是一般所指「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

而在去年9月經濟部舉行的公聽會上,業界即對透明化表示強力反對聲浪,公司法教科書作者陳連順就痛批,「全世界從未有國家的洗錢防制是要求企業交出股東名冊,政府居心頗可議」;工總也認為,此舉勞民傷財,刑事已可解決洗錢問題。

不過為因應洗錢防制,透明條款仍列入院版,在草案出爐前法務部與經濟部曾就實質受益人是否揭露反覆拉鋸,最後在政委協調下將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在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並加上「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的例外條款,預計將適用於國營事業及部分外商子公司等。

黃國昌今則針對此點持續進行質詢,質疑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的透明化效力,質詢「如甲公司持股10%的股東是A公司,依據公司法是會揭露到A公司,還是會揭露到背後的實質受益人控制人?」而李鎂則表示僅會揭露到A公司的程度。

黃國昌批評,如慶富案的金流背後都是一些公司,若照此點實質受益人根本查不到,目前規定的實質受益人揭露是假的。而經濟部也坦誠,目前公司法此版本的實質受益人,與國際揭露的實質受益人「是不一樣的」。

對目前公司法是否能通過洗錢評鑑,法務部參事林豐文則指出評鑑項目非常多,的確此條是未來評鑑委員非常重視的立法,的確也只到第一層;但當時討論是考量國內企業須有逐步改進的空間,如果一次到位的話,企業界反應操作會有困難。林豐文也強調,法務部目前盡全力準備評鑑,但相關法律規定也希望必須能夠執行。

黃國昌批評,目前版本作法是冒險「硬著頭皮往前衝」,因目前法務部裡面唯一成為洗錢評鑑委員者,也明確表示現在狀況無法通過評鑑;而若評鑑出狀況,對整體產業造成的衝擊相當大。而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也說,若台灣評鑑若未通過,「原本企業民眾匯錢到國外只要一兩天,現在變兩三個禮拜,對貿易是很嚴重的事情。」

根據法務部資料,台灣原為洗錢防治評鑑組織創始國之一,但2007年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與越南、印尼、菲律賓同等級;到2011又被降等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相同。若未於今年評鑑通過,未來資金匯出入大受影響、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受到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遭受嚴格審查等種種不利結果,我國的國際聲譽與地位也將大幅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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