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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投日出勤工作 這3種情況工資也加倍計算

2018/11/06 17:27

勞動部表示,11月24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凡具有投票權的勞工,若當天要工作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果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的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資料照)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距離九合一選舉只剩下18天,勞動部預定後天(8日)公告,將公民投票日納入勞基法第37條第1項應放假日,也就是說,擁有選舉公投權的民眾可符合放假或上班加倍工資的資格,此次11月24日大選就可適用。

勞動部表示,11月24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凡具有投票權的勞工,若當天要工作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果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的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至於勞工若當天出勤,有幾種情況工資加倍計算,情況一,無論月薪或工讀生的時薪制,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再回到單位工作6小時,這6個小時的工資應加倍計算;情況二,工作時間為凌晨12點到上午8點的勞工,其工資也要加倍;情況三,為工作時間為晚上8點到凌晨12點的勞工,也要加倍工資,儘管投票至下午4點就結束,晚上8點到凌晨12點這這4個小時的工時也要加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也解釋,公投投票日可以指定放假是這次新增,不過外籍勞工沒投票權,本來該上班就上班,該休息就休息。至於凌晨12點到上午8點的勞工,雖然投票8點才開始,但選舉日放假所稱的一天,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因此8點前工作全都納入規定範圍內。

黃維琛強調,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因為投票只能在當天實施,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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