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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成本列舉扣除 須符合3大要件

2017/03/26 06:00

薪資成本列舉扣除須符合3大要件。(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今年二月大法官釋憲,認為綜所稅薪資所得不能核實扣除成本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為此,財政部擬將薪資所得改為「雙軌制」,除了現行定額扣除,增訂列舉成本費用扣除,但必須符合「直接」、「必要」及「自行負擔」三大要件。

大法官第七四五號解釋認為,薪資所得只能定額扣除(目前薪資扣除額十二.八萬元),不符憲法平等權原則,要求兩年內修正。財政部表示,將於兩年內完成修法,最慢於二○二○年申報二○一九年綜所稅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配合大法官解釋,薪資所得將改為「雙軌制」,除了定額扣除,新增核實列報成本,由納稅人二選一;若選擇列舉成本費用,須符合三大基本要件,直接、必要且自行負擔的費用,才可列舉扣除。

賦稅署官員說明,簡單來說,就是賺取薪資必須花費的支出才能扣除,以治裝費為例,若是公司規定的制服,且要自己花錢買,就是直接、必要且自行負擔的費用,可以列報扣除;若非制服,上班穿的衣服平常也會穿,不能說都是為了工作買的,就不能列報。

賦稅署官員表示,目前薪資扣除額十二.八萬元,一項項列報成本費用,加起來可能還不到十二.八萬元,「列那些有什麼意義?只是增加困擾」,因此多數受薪階級可能還是選擇「定額扣除」。不過,財政部會配合大法官解釋,儘快訂定薪資所得列舉成本費用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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