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司法修法 股利1年可發2次

2017/04/28 06:00

公司法修法草案中,對於經營權爭奪戰將祭罰則。圖為中石化旗下曾出現經營權之爭的中普氣體。(記者張慧雯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草案預計6、7月送入立法院修正,經濟部商業司昨提出新版修法草案,納入研議多時的增加股利發放次數,新版修法規定有限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企業可透過較彈性化的股利政策將所賺盈餘儘快分配給股東,讓資本市場更為活絡,對外資股東增加吸引性。

商業司昨公布修法草案,並訂於5月3日舉辦公聽會。商業司長李鎂表示,過去公司法限制公司每個會計年度才能分派盈餘,本次修法不但將閉鎖性公司分派盈餘放寬到可每季一次,在有限公司方面,也規定一年可分派兩次盈餘,讓資本市場更為活絡。

新版草案新增228之1條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官員說明,此修法意涵就是放寬公司得在每半會計年度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但需於章程訂明。

李鎂表示,此政策可讓公司在賺錢之後儘速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可增加股東投資意願,同時也使資本市場更為活絡。官員也表示,發放期中股利過去已有研議,國外分配股利常以每季為制度,讓投資人無論何時進場均可享有投資收益,且相對也會增加外資對台股評價。

經營權爭奪戰 祭罰則

此外,有鑒於台紙、大同等公司屢傳經營權爭奪戰,令股東人心惶惶,草案也針對公司治理做出修正,包括對董事會選舉亂象祭出罰則,解決董事會拒不召開股東會、任意剔除候選人名單、以臨時動議突襲股東會等問題。

修法內容包括持股過半數以上之股東不需經過許可即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若召開股東會但公司拒不提供股東名簿者,公司可處最高240萬之罰款;而針對董事選舉名單不透明,草案也增列董事提名擬漸進強制全部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

保障股東 重大議案禁突襲

提升股東權益方面,未來召開股東會,重要議案包括減資、停止公發、盈餘轉增資等須事先於召集通知載明,不可再以臨時動議等「突襲」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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