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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訂死最低工資法 弱勢請不起看護 辛炳隆︰行政裁量空間變小 還要擴大適用對象

2018/01/22 06:00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鄭琪芳/專訪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但部分學者及勞團不斷提出質疑,甚至傳出「邪惡班表」、「整蠱班表」。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認為,這些說法有些誤導或誇大,包括加班換補休入法、輪班間隔規範等,跟現況來比都比較好;至於少數極端或違法案例,應透過執法、罰則解決,法律訂得再嚴也沒用,反而把大家都綁死,讓守法的廠商愈來愈難經營。

對於蔡總統提出「最低工資三萬」,辛炳隆認為,目前基本工資審議機制下,逐年調整是有可能達成;但若要訂「最低工資法」,問題就會變得很複雜,最低工資法訂死在那裡,不僅行政裁量空間變小,可能還要擴大適用對象,例如納入家事勞動者,家有失能者的弱勢家庭可能就僱不起外籍看護。

勞基法極端案例 應透過重罰解決

問:勞基法再修法後,有人質疑將出現「邪惡班表」、「整蠱班表」等,真的會如此嗎?

答:有些人講一些極端的個案,這不能透過修法解決,應該透過重罰。兩個層次來談,如果這些個案是合法但不合理,代表法律用字不夠精準,都是規範每天、每週、每三個月,容易移來移去,就會出現合法但不合理的排班,用「不得連續」比較合理;如果這些個案是不合法的,那怎麼修法都沒有用,過去因過勞而生病、成殘或致死的案例,都是雇主長期惡意違法,法律訂得再嚴也沒用,反而讓守法的廠商愈來愈難經營,不守法的廠商還是沒有影響。

勞團將這次修法跟過勞直接掛鉤,他們喜歡說台灣工時很長,全球排名前幾名,但那個數據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們部分工時者比較少。如果要讓過勞案例不再發生,修勞基法是沒有意義的,應該對造成過勞的雇主處以重罰,而不是把大家都綁死;現在罰則提高到一百萬,有些雇主還是敢冒險,如果提高到一億、甚至有刑責,就不敢違法了。

問:這次「加班換補休」入法,部分學者質疑勞工將領不到加班費?

答:這種說法有點誤導,如果拿不到加班費,跟修法沒有關係,現況本來就如此,修法前加班就可以換補休,且是一比一,但沒有要求什麼時候結清,常常補到最後不見了、被A了。現況本來就有拿不到加班費的情況, 如果覺得一定要加班費,就修法禁止換補休;但若勞資合意要換補休,不准換也很奇怪,想換的勞工覺得侵害到他的權益,所以立法禁止換補休講不通。

加班換補休 宜按加班費加成換算

比較務實的作法是,可以換補休,但要有結清機制,這次入法後有結清機制,跟現況比絕對比較好。不過,比較遺憾的是,有一個舊的問題沒有解決,又產生一個新的問題。舊的問題就是一比一換補休,雖然沒有比現況差,但既然要入法,應該考慮要不要按加班費加乘換算。

另一個比較遺憾的是,結清期限由勞資協商,這樣還是會發生雇主拖著不讓勞工補休的情況。現在勞動部要將結清期限訂在施行細則,可能逾越母法,我主張尊重勞資協商,但要求一定期限內協商,沒有協商出來就要結清,這樣比較不會逾越母法。至於協商期限要訂多久,從健康角度是補休要及時,但有些勞工可能要規劃假期,有些行業的旺季可能四個月,訂太短不好安排,六個月應是勞資都可接受。

問:外界對「七休一」及「輪班間隔」鬆綁也有不少質疑,你的看法為何?

答:有人說「七休一走入歷史」,這樣說有點誇大,不會如此。內政部民國七十五年就有例假可以挪移的函釋,前年才廢止,過去三十年大部分企業還是七休一,因為市場會有秩序,如果客戶、供應商、銀行、郵局、政府單位都是週日休息,雇主幹嘛不讓員工在週日休息?確實有些特殊行業週日沒辦法休息,可能讓勞工連續工作十二天,也有可能是勞工自己希望積假,這些勞工從事這份工作時,事前就知道休假問題。

現在要討論的是哪些情況可以鬆綁,我認為,如果這個工作讓勞工連續工作十二天會造成身體負面影響,或是從事的工作涉及公共安全問題,應該盡量避免。勞動部公布幾種型態,由廠商提出申請,再由勞動部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但指定行業會有示範效果,本來不需要的廠商,看到別的廠商可以挪移,也想要挪移。我認為,既然有例外情境,就用情境去審,或者可以指定行業,但要加上情境。

另外,輪班間隔確實需要規範,避免勞工因休息不夠對身體造成傷害。過去勞基法只規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後來修法規定十一小時以上,但沒有例外條款,這是不恰當的;很多國家規範十一小時,例如德、法、荷等,都有例外條款,經勞資協商可縮減一或二個小時;我們寫死十一小時有點窒礙難行,我相信當初就是因為窒礙難行,所以才沒有訂實施日期。

這次修法讓輪班間隔在特殊條件下縮減至八小時以上,若跟十一小時比,對勞工當然比較不利,但跟現況比還是比較好,現況都是八小時,因為三班制。不過,修法後八小時雖是例外,但可能持續很久,例如旺季可能一個月或三個月,對勞工還是很大的負荷,扣掉交班、通勤時間,真正休息可能不到六小時,九小時以上會比較好。

問:如何看待整個勞基法修法及再修法的過程?

答:我一直覺得社會不應該付出那麼多代價,因為不是很重要的議題。當初執政黨提出「一例一休」,是為落實週休二日,但每週正常工時已降至四十小時,週休二日自然水到渠成,二○一六年七月的調查,全台已有七成五企業週休二日,比前一年增加很多,其他國家也沒有達到百分之百週休二日,大概七成多就是能夠達到的效果。

對於大多數勞工而言,他們更迫切需要的是解決低薪問題;至於加班費被A走或惡意排班的情況,本來就一直在發生,不是修法的問題,那是執法、罰則的問題。現在時代力量還要繼續打這個議題,要推動「複決公投」,我覺得沒有必要,這個議題有重要到這個地步嗎?

基本工資3萬元 逐年調整好因應

問:蔡總統說「最低工資三萬是我的夢想數字」,副閣揆施俊吉認為「四到六年可以達成」,你認為呢?

答:基本工資兩年提高二千元,是非常高的幅度,以這樣幅度調整,三萬絕對可以達到。現在問題是,要用什麼方式來調?會有什麼後遺症?南韓今年調高最低工資十六%,付出的代價就是編列三兆韓元(二十六億美元)補助中小企業。

台灣調高基本工資有兩種選擇,一是一次到位、一是逐年調整。一次到位可行性不高,台灣畢竟有很多中小企業,除非跟南韓一樣編列幾百億元紓困,但民眾能接受嗎?所以,逐年調整比較好。若政府已有這樣的企圖,應該明確宣示,告訴企業未來每年調高多少,讓企業及早因應;否則,企業不確定性增加,勞工也感受不到資方跟政府的善意。

現在基本工資審議機制下,四至六年有可能達到三萬,但若將「最低工資法」考量進來,問題就會變得很複雜。現在基本工資一年可以提高四、五%,因為有行政裁量空間,最低工資法訂死在那裡,如果訂個公式,一翻兩瞪眼,完全沒有調整空間,可能還要擴大適用對象,這是政府要的嗎?

目前在勞基法之下提高基本工資,家事勞動者不受影響,因為沒有納入勞基法;若最低工資法訂了,這群人要不要納進來?外籍看護跟產業外勞不一樣,很多雇主是弱勢家庭、家有失能者,這些家庭請不起本國看護,所以僱用外籍看護,在政府照顧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跟他們說以後僱不起就不要僱嗎?

辛炳隆小檔案》

現職: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美國康乃爾大學勞動經濟學博士

經歷: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委員、國家發展委員會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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