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保障勞工訴訟 司院推勞動事件法

2018/01/23 06:00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司法院研擬「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近期將送請行政院會銜並轉請立法院審議。(記者項程鎮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小明突然被公司解僱,他自認任勞任怨,無法接受失業結果,又擔心就算打贏官司,老闆也可能早已脫產,不知道該怎麼辦?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勞工是經濟和訴訟上弱勢,司法院已研擬「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規定不肖公司老闆企圖脫產前,勞工不用事先交擔保金,就能假執行公司財產。

呂太郎表示,司法院根據全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擬「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二月間將再次召開修法委員會,納入各界意見後,經司法院會通過,送請行政院會銜並轉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表示,不少勞工擔心,就算自己有理,長期訴訟會讓他們生計無著,因此草案規定,勞工提告後,如希望繼續留在原公司,若法院認為勞工勝訴機率大,且公司繼續聘用提告的勞工沒有困難,法院可以根據勞工聲請,不用擔保,就做出公司仍應暫時繼續僱用勞工的處分。

草案另規定,勞工可少繳二分之一裁判費,勞工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令勞工繳交的擔保金,不可超過請求假扣押金額十分之一,如勞工繳交擔保金,可能嚴重影響生計時,法院不能硬要勞工提出擔保。

草案還參考日本法制,規定勞工在訴訟前的調解,應由勞動法庭法官及兩位具有勞資事務、相關學經歷的調解委員,一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於三次調解內終結,勞動訴訟則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迅速解決勞資爭議。

另外將減輕勞方的舉證責任,以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的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案為例,有法界人士認為,勞工提告求償二十七億元,但高等法院去年十月底僅判賠七.一八億元,主要因為求償的舉證責任多在勞方,未來草案立法通過後,如RCA案仍未判決定讞,將可適用新法、增加資方舉證責任,勞方獲判金額可望提高;草案也規定公司有提出帳冊和出勤紀錄等資料的義務。

草案還擴大勞動事件審理範圍,將與勞動事件相關的工會和會員間的民事糾紛、建教合作爭議,以及勞動侵權行為等案件,都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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