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加班補休期限 須與特休年度同步

2018/03/18 06:00

勞基法修正案三月上路,加班可換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但補休期限不得超過特休年度最後一天。(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週年、曆年、會計年度制擇一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正案三月起上路,加班可換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但補休期限不得超過特休年度的最後一天。勞動部昨解釋,加班補休最終期限,須與特休年度同步;換言之,特休選擇週年制,加班補休也只能選週年制,不能特休週年制,加班補休卻是曆年制。

勞動部說明,加班換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相關施行細則明定,最終補休期限不得超過特休年度最後一天;再者,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採行週年制或曆年制、或是會計年度制,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超過期限未休完雇主須給付工資。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基法」規定勞工年資以到職日計算,以七月一日到職為例,每年七月一日到隔年六月三十日,即俗稱「週年制」;但考量實務上勞資雙方常約定以「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會計年度計算給假,只要勞資約定加班換補休最終期限跟特休年度一致就可以,也就是特休選擇週年制,加班補休期限也只能為週年制。

官員解釋,加班換補休期限必須與特休一致,這樣勞工跟雇主才能清楚知道何時為結算工資的日子。假設A勞工特休假為週年制,其加班補休也必須是週年制;B勞工特休假為曆年制,加班補休也只能是曆年制。而且,只要超過期限沒補休,雇主就必須要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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