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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佔政院案》審判長:馬欲強行通過服貿 才引發抗爭

台北地方法院10日開庭審理太陽花學運「323佔領行政院案」,魏揚(左)、吳濬彥(右)等被告與6義務辯護律師團,宣判後在北院門口開記者會,譴責國家暴力。(記者簡榮豐攝)

台北地方法院10日開庭審理太陽花學運「323佔領行政院案」,魏揚(左)、吳濬彥(右)等被告與6義務辯護律師團,宣判後在北院門口開記者會,譴責國家暴力。(記者簡榮豐攝)

2017/04/11 06:00

有別於318案 未援引公民不服從 11人判有罪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判決「三二三佔領行政院」案部分有罪、部分無罪,合議庭審判長程克琳昨受訪表示,合議庭是依據事實與證據,認定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她認為,政府在處理公共議題時要注意人民的感受,馬政府簽訂服貿時,輕忽人民內心對中國恐懼、疑慮的程度,仍一意欲強行通過服貿協議,才引發抗爭。不過,她也說,台灣民主法治的成果難能可貴,要格外珍惜,人民、政黨間即使意見不同,表達意見時不應使用暴力。

北院:11人妨害公務、毀損罪事證明確

對於「三一八攻佔立法院」與「三二三佔領行政院」案,出現不同判決,台北地院昨表示,原因是三一八案未見主動攻擊員警及人物證,三二三案的妨害公務、毀損公物有罪,則是犯行有明確事證。

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本案的判決,並未像「三一八院」案宣判時,有闡述到「公民不服從」概念。

廖建瑜指出,立法院案判決中,也逐一檢視妨害公務事證,認定林飛帆、李惠仁都是為掙脫員警而抵抗,並非主動、積極攻擊員警;賴品妤、林楷翔被控向警察丟擲物品,但缺乏人證與錄影證據,罪證不足;蔡丁貴是為促使警察退守而指揮民眾把員警拉下台階,手段平和非猛烈暴力,也沒積極攻擊員警。

至於行政院案,合議庭開了八次影片勘驗庭重建現場,認定有罪的十一人,都有蒐證影帶或在場員警明確指證犯行。其中陳建斌、黃國陽惡意移開鋁梯,並推、拉、碰撞員警,陳威丞叫囂威脅、恐嚇落單員警「你過來,不要我兇你」,謝昇佑率不知名群眾惡意衝撞、推擠員警,許哲榕被警方逮捕留置在二樓廁所時,故意製造危險紛爭,向樓下群眾喊「警察抓人、救我」聳動言論,且推擠、拉扯員警成傷。

警方執行道路淨空時,吳崇道故意拍打警盾牌,大力推、拉、踢警方;劉建明拍打員警的頭,經制止仍持續踢打;林唐聿故意站在監視蒐證警後方,用棉被「蓋布袋」罩員警頭,推倒員警。

唯一被控妨害公務但獲判無罪的吳濬彥,合議庭認為他是被夾在群眾與員警間不得已推擠到員警,非自發積極地攻擊員警。

毀損公物部分,認定李冠伶、許順治用大型油壓剪剪斷綑綁鐵拒馬的鐵絲、鐵鍊、鎖頭,黃茂吉與身分不詳群眾合力扯斷行政院中央大樓的大門,拉壞大門。

李冠伶、許順治兩人在審理時,曾提出抵抗權的抗辯,但不被合議庭採納;法官認為,他們應可透過釋憲等救濟管道,解決服貿紛爭,並不構成行使的「抵抗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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