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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二審 判財部應挺台新董事過半

彰化銀行經營權案,高等法院昨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圖為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的彰化銀行台北總行。(記者陳志曲攝)

彰化銀行經營權案,高等法院昨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圖為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的彰化銀行台北總行。(記者陳志曲攝)

2017/05/18 06:00

「不得妨礙」變「應該支持」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財政部和台新金控爭奪彰化銀行經營權案,一審判決認為台新金是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高等法院昨進一步判決,財政部「應該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還可上訴。

高院仍認定 財部有履約義務

高等法院指出,台新金指控財政部違約喪失彰銀經營權,要求履約讓台新金重新主導彰銀,並聲明財政部「應該支持(積極作為)」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過半席次,但一審判決財政部「不得妨礙(消極不作為)」,這是台新金沒主張的「訴外裁判」,因此改判一審此部分的判決。

財部指沒全輸 台新稱還公道

對此,財政部委任律師劉彥廷認為,台新金提告要求移轉彰銀經營權遭高院駁回,高院同時宣告訴訟費由兩造各負擔一半,顯示判決結果各有勝負。台新金控代表則表示,二審判決改為財政部「應該支持」台新金取得董事過半席次,顯示對台新金有利。

財政部二○○五年間標售彰銀股權,台新金以三六五.六億元標下彰銀特別股;二○一四年底彰銀改選董事,財政部與泛公股取得過半董事的九席,台新金只取得三席。台新金認為此舉違背標售時「會支持得標者主導經營權」的承諾,且導致彰銀無法列入名下子公司並合併報表,造成台新金虧損一四八億元,因此提告要求確認雙方契約關係,並求償一六五億五八○○萬元;台新金上訴二審時,已撤回求償部分。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兩造確實存在「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但也認定台新金未取得過半席次,是因自身股權控制實力不足,非財政部妨礙造成,判決財政部不用改派董事,也免賠台新金損失。

高院昨仍認為雙方契約有效,還質疑財政部事後抗辯契約無效,已違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惡例,指財政部「自不可取」;高院指出,一旦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或台新金已非彰銀最大股東,契約才失效,惟目前仍屬有效,因此財政部有履約義務,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

業界當初認為,一審判決結果讓台新金贏了面子,但輸了裡子,法院認定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但台新金要求改派董事、求償等均被駁回;台新金若想取得經營權,只能等下屆董事改選時,靠實力奪回過半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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