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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案惹議 名師賺很大逃更多

各類型補習班免徵營業稅法源及未來動向

各類型補習班免徵營業稅法源及未來動向

2017/07/26 06:00

個人、公司、教師「稅」

不同 未開發票常見逃漏稅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國稅局官員表示,雖然目前補習班免徵營業稅,但一直都有課徵所得稅;但因補習班未開立發票,實務上要精確掌握補習班實際收入不易,所以短漏報情況較一般行業更為常見。

補教名師陳星先前疑涉入女作家自縊案,事件爆發後,高雄市議員蕭永達向國稅局檢舉,認為陳星於台北等地共五家補習班任教,推估年所得逾一五○○萬元,綜所稅至少要繳五四四萬元,卻明顯少報,目前全案仍在調查階段。

官員解釋,以個人名義成立的補習班,其收入視為負責人的「其他所得」,須於隔年五月申報綜所稅。若補習班設有帳簿,應核實以收入減成本計算所得繳稅;若未設帳簿,就按財政部訂定標準扣除成本後繳稅。舉例來說,今年文理類(包含升學班、公職班)、技藝類的補習班成本費用率都是五十%、兒童課後照顧類為六十%。

至於以公司名義成立的補習班,所得則比照一般公司報繳營所稅,稅率十七%,未分配盈餘部分再加徵十%。至於補習班聘請的教師,因講課獲得的鐘點費須視為薪資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報繳。

國稅局官員指出,補習班教師的薪資常出現錯報為「執行業務」所得的情形,因為講演的鐘點費有十八萬元免稅額,可以減輕稅負,這部分國稅局一定會稽查。至於補習班部分,每半年會例行展開收入調查,先讓業者自行申報收入,事後再選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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