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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有外人 空服告華航對抗罷工敗訴

華航空服員去年6月24日突襲罷工,空服員工會不滿未參與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享受同等待遇,提告敗訴。(資料照)

華航空服員去年6月24日突襲罷工,空服員工會不滿未參與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享受同等待遇,提告敗訴。(資料照)

2017/09/13 06:00

〔記者吳政峰、陳宜加/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發動旗下華航空服員罷工,藉此與華航簽訂提高外站津貼等協議,後得知未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獲相同待遇,控告華航此舉違反「團體協約法」等法,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空服員工會與華航簽約時有外部成員參與,與團協法中「以工會會員為限」要件不符,據此認定該協議非團體協約,昨判其敗訴。

團協法 以工會會員為限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昨強調「無法接受」;華航則表示,尊重判決,基於照顧全體華航員工立場,拒絕「非特定工會會員不得享有」的訴求。

去年六月廿四日,加入空服員職業工會的華航空服員突襲罷工,共影響一二二航班、三萬多名旅客,工會提出包括外站津貼由兩美元升至五美元(附帶非會員不得享有之禁搭便車條款)、保障年休一百廿三日等七大訴求,為解決罷工爭議,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接受工會訴求,華航企業工會事後也要求比照辦理。

未參與罷工 判可加津貼

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滿未參與罷工的企業工會享受同等待遇,主張華航有:一、違反「禁搭便車條款」;二、提高非會員津貼,卻未再提高會員津貼;三、宣布罷工協議不是「團體協約」;四、不當給予罷工當日出勤員工獎勵金等不當行為,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為,華航給予企業工會相同待遇,已違反第一項的「禁搭便車條款」,但其餘各項並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均予駁回。空服員工會不服,另赴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相隔5小時 屬突襲性罷工

北高行認為,依「團協法」第六條規定,工會以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派出的代表應以工會會員為限,但根據罷工當日的協商紀錄,空服員工會秘書長林佳瑋、顧問毛振飛、律師吳俊達及劉冠廷等人均非工會會員,因而當天簽署的協議僅是一般性團體協商,並非團體協約,有爭議時應循「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尋求救濟,不能以「團協法」處罰華航。

北高行指出,空服員工會從宣布罷工到開始罷工僅相隔約五小時,屬於突襲性罷工,華航為維持營運及避免影響旅客權益而發放獎勵金給配合調度上班的員工,是合法、合理對抗罷工之手段,也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昨判空服員工會全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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