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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GPS偵查犯罪 判侵害隱私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在貨車上裝GPS查緝私菸,昨被最高法院認定侵害人民隱私權,偵查作為違法。圖為南巡局查緝走私的畫面。(資料照)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在貨車上裝GPS查緝私菸,昨被最高法院認定侵害人民隱私權,偵查作為違法。圖為南巡局查緝走私的畫面。(資料照)

2017/12/02 06:00

司法首例 海巡署士官長判刑

〔記者楊國文、邱俊福/台北報導〕執法機關常用GPS監控查緝對象的行蹤,此一偵查犯罪的技巧作為,昨被最高法院認定侵害人民隱私權,偵查作為違法!最高法院依此將查緝私菸而在貨車上裝GPS的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以觸犯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五十天確定;這是最高法院對GPS偵查犯罪案件做出有罪判決的首例。

最高法院指出,日本最高裁判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GPS衛星定位器是強制偵查手段,若未經法院同意,不得以偵查之名加以侵權。

最高法院:強制偵查 須法院同意

判決指出,王育洋三年前擔任海巡單位司法組長,發現蕭男駕駛的貨車(印有某公司字樣)載運私菸,二○一四年間將GPS衛星定位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另由陳男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追查行蹤,七天後取回,被陳男察覺報警。檢方認為王男基於辦案需要「不具違法性」,給予不起訴處分,案經聲請交付審判,獲高雄地院裁准。

法院開庭時,王男稱是為取締私菸才裝GPS,而用GPS與傳統人力跟監做法無異,用意都是偵查犯罪,並非「無故」而是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犯罪。

不過高雄地院認為王男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裝設GPS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依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緩刑兩年。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拘役五十天,妨害秘密罪原為二審定讞案件,因王男是公務員遭加重處罰,檢察官認為判王男有罪「有失公允」,上訴三審,但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以判處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定讞。

資深刑警:判決影響辦案

多位資深刑警無奈表示,美、日等國對「裝GPS辦案」都有立法,可向法官申請,但我國無相關立法,反而形成違法。警方說,追緝販毒、詐騙集團往往需要全程跟監,運用GPS是無法避免的事,且裝在歹徒車上是為辦案,非存心不良,今後若不能以此法查案,「對辦案的影響真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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