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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未補休完須給加班費

勞基法修法釋疑

勞基法修法釋疑

2018/01/12 06:00

〔記者李欣芳、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正案將於三月一日上路,有部分學者指「加班換補休」的規定,等於在法制上消滅加班費,最後會導致勞工領不到加班費、補休也遙遙無期,勞工最後「兩頭空」。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這是極度扭曲的說法,勞動部也澄清,加班換補休主動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可片面規定,一定期限內未休完,還是要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政亮認為,平常日、休息日加班都可以換補休,休息日的意義已經不存在,勞工在雇主要求下,可能將會只能選補休,法制上已消滅加班費;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邱駿彥也質疑,勞資不對等,大多是雇主說了算,行政院長賴清德說,要讓想加班勞工多賺加班費,這項條文已說明失敗。

雇主片面要求換補休 最重罰百萬

對此,勞動部次長施克和表示,加班換補休在實務上行之有年,這次修法則予以法制化,是為確保補休不成的勞工能領到加班費。新修法規定,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要換補休,雇主不能片面要求換補休,否則違法,可罰二萬元到一百萬元,如果雇主不同意勞工換補休或補休屆期未休完,就需發給加班費。

施克和說,補休期限會在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規範,不會遙遙無期。他認為原則上不宜超過一年,勞動部將徵詢各界意見與國外案例後儘快訂定,希望新勞基法三月上路,相關配套都能到位。

他說,如果雇主片面要求就違法,勞工只要提出申訴,勞檢單位一定馬上處理。勞動部也會主動針對七休一、輪班間隔和加班換補休等外界關注問題,主動規劃專案勞檢。

另外,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昨痛批,勞基新法將讓地方政府進行勞檢有困難,勞檢多為半年、一年執行,三個月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一三八小時,屆時怎麼界定三個月?

陳明仁則強調,這次修法是釋出部分彈性,例外不會是通則,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都不會因為勞檢執行相對困難而放棄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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