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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未補休的加班費 不再被沒收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加班換補休入法,讓勞工多一種選擇。(記者羅沛德攝)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加班換補休入法,讓勞工多一種選擇。(記者羅沛德攝)

2018/01/14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正案三讀,加班換補休入法,但遭質疑折換補休與工資的標準不同。台北市前勞動局長、現為執業律師的陳業鑫指出,實務上,加班換補休多依工時一比一折算,勞動部函釋也不認為違法,現在入法是讓勞工多一種選擇,反而增加勞工的權益。

現行休息日加班費率,前兩小時多給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多給一又三分之二。這次修法明定,可依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而選擇補休者,按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若在補休期限內或離職前未補休完畢,雇主應加乘發給工資。由於加班換補休為一比一,未按加班費加乘計算,引發部分學者與勞團批評。

陳業鑫解釋,加班工資加乘為法律明定,但若換成補休時數,實務上多是一比一折算,因為這是私法的契約關係,且「勞基法」明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所以通常都是加班多久就補休多久。

加班換補休入法 增加勞工選擇權

他說,不論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加班,勞動部都以函釋確認此一標準;這次修法,比起函釋更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除了補休的選擇權由勞工發動,更確保未補休的加班費不會被雇主沒收。

他表示,勞工可選擇領加班費或補休,才是權利;若強制不能補休,反而與降低工時目標相違,且是加給勞工義務。因此,這樣的修法並非修惡。

陳業鑫認為,政府對市場行為最好不要介入太多,原則上不管,出現例外、太惡質的行為才要介入;若政府過度介入,會讓市場機制失靈,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局面,對勞工並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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