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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律師嗆諮詢小組於法無據 法界打臉

律師黃帝穎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等打臉對方,強調教育部於法有據。
(資料照)

律師黃帝穎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等打臉對方,強調教育部於法有據。 (資料照)

2018/04/21 06:00

律師認教部於法有據 且公開資訊無違反個資法

〔記者謝君臨、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就任爭議,教育部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下週將召開第二次會議,管的律師團批評該小組無法源依據,並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此,律師黃帝穎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等打臉對方,強調教育部於法有據。

一名資深主任檢察官說,個資法雖嚴格,但需排除公益條款,因此就算小組成員挨告,恐怕也告不成。

律師黃帝穎強調,教育部於法有據,管的律師團忽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廿八條,授權教育部可以就業務需要,做臨時的任務編組;至於該小組能否審查管的人事案,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教育部代表國家,有對大學自治進行合法性監督的義務。

黃帝穎說,根據「大學法」第九條,有關於大學校長聘任,需先經大學內部正當程序,再由教育部進行聘任,教育部依法有行政決定權限;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成大校長聘任案判決,也清楚說明聘任權限在於教育部。

資訊網路可查 執意提告恐構成誣告罪

律師周武榮表示,該小組透過廈門大學等網站取得管中閔的資料,這是已經公開的資訊,教育部並無洩密或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周強調,問題仍應回到管並未在台大進行校長遴選時,充分揭露兼任獨董等資訊,實有必要再重新進行遴選。

周武榮另指出,如果管的律師團明知該小組揭露的資料,是網路上就能查詢到的公開資訊,卻仍執意提出違反個資法等告訴,恐構成誣告罪; 律師黃帝穎也表示,管明知教育部依法行政,公務員是依法令行為,但卻為干預行政調查而提告,反而有誣告問題,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吳任東華校長請假多 監院證實調查

不過吳茂昆接任教育部長,爆料風波不斷,繼被質疑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溢領獎助金、任國科會主委期間赴中國兼任技術顧問之後,他也被媒體爆出去年二月遭人檢舉在東華大學校長期間差假日數過多,監察院昨證實確有本案,且正由監委高鳳仙負責調查中。高鳳仙調查本案逾一年時間,目前正在撰寫調查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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