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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憲法訴訟法 創「第四審」制度

憲法訴訟法重點

憲法訴訟法重點

2018/05/07 06:00

草案今送立院審議 大法官將可挑戰終審判決是否違憲

記者吳政峰/專題報導

我國訴訟史上重要變革!司法院近日完成「憲法訴訟法」草案,今(七日)將送立法院審議,此新制若立法通過,未來大法官除了解釋法條,還可挑戰終審法院的個案判決是否違憲,形同在第三審之上,另創立有條件的「第四審」制度,顛覆現行的訴訟制度。

大法官審案 改採法庭化、裁判化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從一九九三年施行至今,司法院認為聲請釋憲案數量越來越多,類型也日益複雜,大審法已不敷實務操作,因此決將該法更名「憲法訴訟法」,日後大法官審案將不再僅以會議形式召開,而是改採法庭化、裁判化,以強化程序正當性。

此外,司法院長許宗力也認為大法官只能抽象解釋憲法意旨,卻不能對個案判決做違憲審查,可能造成人民在法院判決違憲時無從救濟,因此提議引進德國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讓用法或見解違憲的終審裁判,可以在大法官直接審理下得到翻案機會,保障人民基本權。

根據草案,若案件當事人窮盡一切審級救濟途徑,仍認為判決有違憲之虞,可於終審後兩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前提是當事人主張違憲的理由,必須在前審審理時就曾提出,否則不予受理;至於聲請人身分,除了人民、國家機關、立法委員外,法院本身也可依職權提出聲請。

案件分案給大法官後,會先由三人審查小組決定是否受理,受理者送交有十五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進行審理,以往是採三分之二大法官出席,三分之二出席人數同意的絕對多數決,新制則只要有四分之三出席、過半數同意,就可做出評議。

如認定違憲 只會發回不自為判決

另,也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法,採主筆撰寫的大法官在解釋文上署名的「大法官主筆顯名制」,讓人民清楚知道,解釋文出於哪位大法官之手,提高釋憲案的透明度。

司法院強調,憲法法庭旨在審理前審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或見解有無違憲,並不涉及事實認定,也不會自為判決,如認為原判決違憲,只會予以廢棄並發回更審,此外新制並不溯及既往,只有在施行後送達的案件才適用。

近四年來,釋憲聲請案分別有四八八、四二七、四六七、四九七件,法界憂心新法實施後案件量將會暴增;對此,司法院表示「確有可能」,但也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德國、西班牙、南非等國實施多年,成效良好,對於落實憲法基本權有其必要性。

據悉,大審法原有條文卅五條,更名修正後則增加到九十五條,規範密度大幅增加,若於本會期通過,兩年後即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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