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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將訂「影響力交易罪」// 拿錢喬事 最重5年刑

法務部長邱太三宣示,將在「刑法」中增訂影響力交易罪及公務員餽贈罪,杜絕官場「收錢喬事」陋習。(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宣示,將在「刑法」中增訂影響力交易罪及公務員餽贈罪,杜絕官場「收錢喬事」陋習。(記者吳政峰攝)

2018/05/25 06:00

〔記者吳政峰、曾韋禎/台北報導〕為了杜絕官場「收錢喬事」陋習,法務部擬在刑法瀆職罪章中增訂「影響力交易罪」,以後只要「被認為有影響力之人」意圖收利喬事,最重將可處五年徒刑,具公務員身分者更是七年刑起跳;此外法務部也擬增訂「公務員餽贈罪」,只要公務員收受三萬元以上的財物,就算沒有對價關係,只要與職務有關,也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

公務員餽贈罪 收逾3萬觸法

法務部長邱太三昨說,法院對貪污治罪條例是否採「實質影響力」見解不一,以前立委林益世收錢助地勇公司取得爐渣合約及轉爐石承購權為例,一審認為他沒有運用職權,不構成貪污,但二審改認有實質影響力,依貪污罪重判;貪污罪如何認定,司法院擬由未來的「大法庭」來統一,不過法務部參考各國學說後,決定先在刑法內增訂「影響力交易罪」及「公務員餽贈罪」,做為貪污罪無法構成時的替代方案,以遏止關說陋習。

具公務員身分者 7年刑起跳

根據草案,對公務員或機關「有影響力」或「被認為有影響力」者,收受利益而企圖關說,不論有無喬成,均構成「影響力交易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身分為公務員,更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換言之,只要符合收錢、喬事兩個要件,不論老百姓或公務員都會觸法。

送錢者認為有影響力即構成

關於「有影響力」如何定義,邱太三解釋,只要送錢者認為收錢者有影響力就構成,但若是「假裝有影響力」的黃牛,則僅觸犯詐欺罪,如何區分須視個案認定;至於「請吃飯」是否也算,法務部則表示「不無可能」。

涉賄卻因「無實質影響力」脫身的案例不少,例如基隆市前議長黃景泰涉入日勝生建案索賄案,就因法院認為他無實質影響力而獲判無罪,此外曾有教授接受朋友餽贈,向在公家機關服務的學生請託事情,同樣也因無影響力而獲判無罪,未來若本修正案通過,這類判決均可能變為有罪。

至於外界關注扁案是否適用本次修法,法務部表示,扁案所涉為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修法無關,且刑法修法也不溯及既往。

前法官、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認為,此修法是在回應社會對於反貪的需求與期待,未來立法院對構成要件、證據等會慎重審查,但公務員不能收受不當利益,絕對是最起碼的標準;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表示,此修法確可補貪污治罪條例之漏,未來民代要非常小心,過去的「代轉陳情」在未來恐怕都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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