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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無罪刪DNA有漏洞 警盼延長保存年限

DNA資料檔表格

DNA資料檔表格

2018/06/11 06:00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依現行法令,涉及重大刑案的嫌疑人,須採集其DNA檢體比對,但最後不起訴或判無罪,DNA資料2年內須刪除;如在未刪除的這段期間,又因比對其他刑案DNA時,發現原須刪除資料的當事人涉案,因這筆資料「原本不該存在」,無法作為證據,若無其他證據,恐讓犯嫌逍遙法外;警方坦言,幾乎每個月都有類似狀況發生。

尚未刪除前另涉案 DNA難成證

「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警方應在嫌疑人無罪確定後刪除其DNA紀錄;如建置逾2年、判決確定與否仍不明者,刑事局須主動查核,因此每隔半年,刑事局生物科會根據法務部及司法院的不起訴或無罪紀錄,找出嫌疑人資料刪除。

另依規定,涉嫌殺人、恐嚇取財等重罪需採集DNA,不過院檢偵審時可能改依傷害或妨害自由等輕罪論罪,因輕罪不需採DNA,因此不會出現在刪除的搜尋範圍;這也造成警方紀錄的落差,一旦日後又比對出當事人另涉他案,不知該高興查出,還是該煩惱有無證據力。

部份人士認為,比對結果有無證據力應由檢察官及法官來認定。但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刑事局是DNA資料庫之建立者及使用者,對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受限法令規定 辦案人員受挫

過去就有警方提供需刪除的DNA資料作為證據,但法院攻防時,嫌疑人律師訴求,相關資料「不應該出現」,質疑警方違法、程序有瑕疵,要求不能當證據,揚言告上監察院。DNA證據當前,實務上竟因為刪除規定的不完備,常讓警方陷入天人交戰。

其實,鑑識人員也不會眼睜睜讓涉重罪的犯嫌逍遙法外,有時會暗示偵辦單位案子有眉目,設法找其他證據;但這也讓承辦刑警很受挫,因為「明明就比出來了」,卻不能當作證據,主張要修法。

基層︰推動修法 無礙保障人權

採樣條例當初立法時,是回應人權團體要求,才有「無罪或不起訴需刪除」的規定。法界人士認為,基於人權,刪除無可厚非,但應強化變通;鑑識人員建議修法,就算不能永久保存,也應把時間拉長,如在法律條文中直接載明建檔至少要5年或10年再刪除;或者,由無罪之人主動申請刪除,這樣「明知有罪、卻不能抓」的亂象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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