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律師︰無罪者DNA資料 應存檔5年
2018/06/11 06: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警方雖無奈受到法律規定拘束,無法以「過期證據抓賊」,但前檢察官林俊峰律師仍認為,警方應遵守條例,否則可能導致自身違法在先、遭懲處;此外,他也建議推動修法,警政署向內政部表達訴求,逐步推動「明令DNA應保留5年再刪」。
至於該條例究竟影響嫌疑人或被害人之人權?林俊峰解釋,當初立法原意是要保障被告人權,以免被採樣後、受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後,仍被當成「嫌疑犯」、一再被比對,因此自然有利於被告;他也舉例,情況有如警方辦案時明知某人就是犯人,卻無法提供證據佐證進而逮捕並偵辦,所以只能靠修法來解決。
林俊峰說,警政署可先找內政部表達訴求,再循序漸進達到目標;至於修法方向,林認為,國內認定被告是否為累犯的時間為5年,因而建議修成「DNA仍須保留5年,超過期間則刪除」。
前檢座︰重罪犯均留DNA
不過,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胡原龍律師認為,DNA採用與否,最終決定權仍在個案承審法官,警方儘管呈現證據即可,且重罪如妨害性自主、殺人、擄人勒贖等,國家已保留其DNA,警方不必擔心縱放人犯問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認同胡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