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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條款開後門 「應納大股東審查」

今年11月台灣將面臨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法是關鍵,得力拚本次臨時會通過,俗稱「大同條款」的一七三之一條影響最大。(資料照)

今年11月台灣將面臨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法是關鍵,得力拚本次臨時會通過,俗稱「大同條款」的一七三之一條影響最大。(資料照)

2018/06/25 06:00

持股過半可召集臨股會

中資恐趁隙插旗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大同經營權之爭進入短兵相接,公司法修法的一七三條之一持股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臨股會,也被稱為「大同條款」,因將改變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的公司派與市場派角力籌碼,且被質疑恐大開後門,讓中資可隱匿於FINI(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插旗台灣指標企業;七大工商團體聯名反對,主張持股應有一年以上限制,且主管機關應對大股東適格性進行審查。

工商界︰持股應限制一年以上

現行公司法規定無論是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均由董事會召集,但若董事會遲不召開,往往有股東會遭卡關情況,影響股東權益;因此本次修法一七三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臨股會。

工商團體質疑,目前草案僅規定持股比例須過半,但對持股期間及比例,或「過半數股東」僅限一人或複數股東結合等,都未規定;也未規定須提報主管機關許可;未來僅需集結複數股東達成持股過半的要求,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將造成任意召集股東會、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營運狀況,甚至經營權爭奪爭議將暴增。

但經濟部認為,過半股東已具公司控制權,理應賦予召集股東會權利,且過半僅限持股、而非委託書,相對嚴謹;公司派若要穩定經營權,仍應從根本面提高持股。最後經委會要求經部應提出配套,讓公司派增加因應餘裕,避免經營權過度動盪。

經濟部目前提出配套方案為持股過半數股東需記名提案理由,之後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臨股會;若十五日內董事會不召集,即可自行召集。此配套給予公司派較多緩衝時間,若加上召集程序,公司派約有二到三個月的時間因應,目前較受朝野立委認同,但仍待臨時會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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