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透明? 實質受益人揭露兩難
2018/06/25 06:00
政院版限第一層持股對象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力拚臨時會完成,其中最關鍵條文之一的二十二條之一「透明條款」、即實質受益人申報,法界與工商界的「異見」很多。目前政院版本僅揭露「第一層」受益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十%以上股東等,這與國際規範持股二十五%、且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定義不同,只好先刪除「實質受益人」一詞。但是否對年底APG(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來台評鑑有影響,雙方看法也不同。
「透明條款」審議過程就是各持己見。民間修法委員會、法務部等主張因應國際透明化潮流,應申報到「最終」受益人,否則難過評鑑;但經濟部在工商界批評實務上窒礙難行的排山倒海壓力下,只能主張揭露到第一層受益人即可,「應該」不會影響評鑑。
國際規範「實質受益人」定義,是指若第一層持股對象為法人,必須再下追至個人持股,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二十五%以上已發行股份在內,以最終所有權及控制權來判斷。
在兩方意見僵持不下,院版草案採取折衷方案,將實質受益人揭露限縮在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十%股東。兩方對折衷方案均仍有不滿,協商時將再度角力。
另每月申報次數過於頻繁,也被工商界批評是擾民;在工商團體及會計師公會陳情下,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日前召開協調會,拍板異動時才需要申報,但每年至少需申報一次。
工商團體強調,以逾八成外資股東的台積電為例,部分外資股東的最終實質受益人根本不知是誰;且大型化非公發公司若股東結構複雜,連公司都難以認定最終受益人,會計師如何查核?另德國相關洗防法案還卡在國會、新加坡通過立法尚未施行,顯示各國多難做到一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