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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異」見 投資移民不納入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

2018/08/07 06:00

購買金融商品 星、港不再當誘因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國發會規劃的新經濟移民法原本將投資移民納入,建議鬆綁外國人投資公債不得超過匯入金額三十%的現行規定,但央行主張目前新加坡、香港都不再以開放購買金融商品作為投資移民誘因,且貿然開放後,資金管理成本高,又不見得有效益;最後決定不將投資移民納入。

國發會︰現行規定比國際寬鬆

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強調,不是不歡迎投資移民,主要是現行台灣不論是直接投資居留或是投資移民,條件都已比國際寬鬆;另港澳居民原本就准用台灣就業服務法,在新經濟移民法中所有放寬規定,港澳居民也都准用;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也回歸到港澳關係條例現行第四十一條規定。

現行外國人可透過投資台灣二十萬美元,相當於六百萬台幣,在台灣居留,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平均一八三天,可申請永居;或透過投資台灣營利事業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並創造五人以上本國人就業機會,連續達三年,不需做「移民監」,也可取得永久居留。

但是若要透過間接移民,即投資台灣政府公債或其他金融商品三千萬元,則須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須先匯入一億元,才得投資三十%於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這部分條件就相對嚴格,這也是原本新經濟移民法打算鬆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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