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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台商須贊助對台工作費 形同政治捐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右)、李麗珍(左)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壯大台灣八大策略-因應中國大陸對台31項措施」實施成果報告,報告中歸納三項國家安全風險、十項企業及產業風險、九項個人風險,提醒國人及企業注意。(記者羅沛德攝)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右)、李麗珍(左)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壯大台灣八大策略-因應中國大陸對台31項措施」實施成果報告,報告中歸納三項國家安全風險、十項企業及產業風險、九項個人風險,提醒國人及企業注意。(記者羅沛德攝)

2018/09/07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陸委會昨公布因應中國「對台卅一項措施」實施成果報告,報告中歸納三項國家安全風險、十項企業及產業風險、九項個人風險,提醒國人及企業注意;其中包括台資企業經常受中國大陸相關部門要求,在享受優惠的同時,必須挹注「對台工作」相關費用,形同被攤派「政治捐」。

陸委會報告指出,對台卅一項措施是分化台灣、削弱台灣經濟自主性、影響政府公權力運作。中國大陸為達「反獨促統」,透過軍演威懾、緊縮國際空間、拔我邦交國等作為,施壓台灣,打擊我政府威信,但又釋出「惠台」利多,安撫台灣民眾反彈,拉攏台灣人民,製造政治、社會及經濟各項矛盾,對台灣產生潛在的國安風險。

在企業風險方面,根據報告,台商經營受政治干擾,包括以「分裂國家」、違反「一中原則」等政治認同為由,任由網民或有心人士獵巫舉報,強貼標籤,並進一步制裁「綠色台商」,同時透過媒體及網路無限上綱追打,脅迫企業屈從其政治立場及意識形態,而上市公司也須設立共產黨組織。

企業也須承受專制社會體制的管束風險。除了個人,在陸外國公司亦被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中,編上一組十八位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監控與管理的工具;中國大陸的「網絡安全法」也強化對企業網路的監管權。

個人赴陸也存在各種風險。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法」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嚴格限制個人言論自由;中國大陸政府建置「天網」工程,監控攝影機遍佈城市,以掌控城市的人車蹤跡。

中國大陸以「網絡安全法」為由,濫用個資,侵害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今年五月起在中國大陸全境試行「社會信用體系」,大量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作為個人信用評分指標,藉以全面監控、管理中國大陸民眾及境外人士。

中國的「電影產業促進法」,明訂中國大陸企業組織人民不得與「傷害民族感情」的境外組織和個人合作拍攝電影,其審批範圍已從作品本身在中國大陸的銷售,擴大到我國業者、藝人、藝文工作者乃至消費者日常的表意自由,造成台灣藝人及業者極大壓力,而陸方龐雜的政治審批及干擾,屢屢造成我方藝人及業者權益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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