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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法界:鑑定人應有資格認證機制

鑑定失誤致冤錯案例

鑑定失誤致冤錯案例

2018/10/02 06:00

〔記者楊國文、吳政峰、溫于德、張文川/台北報導〕針對司法院將修法明訂鑑定人須出庭接受詰問並具結,法界多持肯定態度,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昨指出,除鑑定人出庭接受詰問外,鑑定制度還有很多面向可檢討,建議在政院下設國家級科學鑑定單位,培養更多鑑定專家,做好鑑定人認證制度,減少冤案。

政府現今已有調查局、刑事局等鑑定單位,為何還要成立「國家級科學鑑定單位」?羅士翔認為,調查局、刑事局內部當然會有管考、訓練制度,不過未對外公開過,外界無法檢視,因此,需要一個在上位的機關,有制度、統一的進行外部監督、人員認證和培訓,定期進修,維持專業水準。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林裕順則認為,法官或檢察官常採納「機關鑑定」,即鑑定報告上只有機關的官署名稱,如:刑事局或調查局,卻沒有實際鑑定人的真實身分,以致在常規的法庭活動下,根本不知道這份報告是誰做的,就算有質疑,也無從傳喚到庭說明。

林裕順表示,鑑定人有義務到法庭「說清楚、講明白」自己的鑑定報告,解釋鑑定過程、方法與結果的機會,並全數記載於筆錄中,比照證人具結,在證據採認上才有法律效果。

前北檢主任檢察官胡原龍律師表示,即便鑑定報告再完整,部分具專業性疑問、仍待鑑定人到庭以「白話文」釋疑,協助發現真實。

律師周武榮則認為,鑑定結果在訴訟中位居決定勝負的關鍵角色,法院若偏信單一的鑑定報告,有相當的風險性,建議一審時可採雙軌制,由檢、辯各自找有公信的單位進行鑑定,兩份報告結論相同的部分即列為共識,不一致的部分則列為「鑑定爭點」,再由法院指定第三方針對爭點進行鑑定。

周武榮說,這樣做出的鑑定結果,就較能讓雙方都信服,或許在一審就能解決,不須到了二審、更審再反覆鑑定,耗費更多司法資源。

周武榮說,現行實務上,法官通常會以「書面結論已經寫得清楚」為由不傳喚鑑定人,法官直接採用報告結論中符合其心證的部分,就有偏信鑑定、各自解讀的風險,應綜合二份以上的鑑定報告來研判,以求客觀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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