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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GPS准裝權交檢方 法界看法兩極

擅自在民車底盤或避震器安裝GPS衛星定位辦案,目前仍屬不合法,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擅自在民車底盤或避震器安裝GPS衛星定位辦案,目前仍屬不合法,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12/06 06:00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法務部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擬將准駁安裝GPS的權限交給檢察官。律師邢建緯認為,將准駁安裝GPS的權限交給檢察官,有司法官審核,對人民隱私有相當的保障。

邢建緯說,警方向檢察官聲請安裝GPS辦案,都有檢方審核的資料,將來成為起訴與否的證據,都會留下卷證資料,受到法院或監察院公開檢驗,總比現在偷偷安裝來得好。

辦案人員也支持認為,檢察官是偵辦案件的主體,安裝GPS仍屬於偵查階段,應由檢察官來准駁是否安裝,比起站在第三者角度的法官更了解實際偵蒐狀況。

此外,法官目前已要准駁搜索票、監聽票,若准駁是否安裝GPS還要送法官審核,不僅影響警方辦案時效,法官的業務量也會增多,造成法官工作負荷過重。

是否侵犯人民隱私 見解迥異

不過,律師陳鳳暘卻持不同看法,他指出,GPS衛星定位涉及個人隱私,法務部修法讓安裝GPS合法化,等同侵犯人權,監控效力形同強制處分,依法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交由法官把關審核,才能保障人權。

對此,邢建緯則認為,辦案人員大多把GPS裝在對方的車子底下,車子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馬路上跑,屬於公開場合,並未侵犯個人隱私,因此不屬於憲法保障隱私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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