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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包養」記者 法界:檢廉應查花縣府官員有無圖利

傅崐萁涉嫌「包養」記者案,法界律師認為,檢察官及廉政署應主動分案調查,釐清縣府官員是否涉嫌圖利自己或他人罪、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綁標、圍標的可能性。(資料照)

傅崐萁涉嫌「包養」記者案,法界律師認為,檢察官及廉政署應主動分案調查,釐清縣府官員是否涉嫌圖利自己或他人罪、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綁標、圍標的可能性。(資料照)

2018/12/20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昨踢爆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涉以「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名義,「包養」十四家十五名在地平面與電視台記者做「輿情蒐集」,對此,法界律師認為,檢察官及廉政署應主動分案調查,釐清縣府官員是否涉嫌圖利自己或他人罪、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綁標、圍標的可能性。

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律師周武榮表示,縣長或負責標案的相關局處對於主管或監督的事務,以公帑辦理招標案收買媒體記者,以利對個人的政績進行宣導、護航、或掩蓋不利政務,使個人仕途、選舉得利,而記者沒做什麼事就可取得縣政府標金,即有對價關係,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直接或間接圖自己不法利益之嫌;就算認定標金不是官員圖利自己的對價,也仍有圖利他人(記者)的嫌疑。

周武榮說,檢察官應查明標案內容、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是否以資格標、限制招標使標案進入內定的特定記者手上?是否有洩漏底價?開標前官員若先與記者溝通要配合縣府做些有利私人的事,就有貪污得利之嫌;但若是得標後才與得標者溝通,就沒有犯法的問題。

是否利用公帑圖謀個人政治利益

律師黃帝穎認為,廉政署和地檢署都有偵辦此案的管轄權,要先確認標案是否符合公益目的?程序是否合法?若將公帑用於私人目的,圖謀個人的政治利益,即很可能構成圖利罪嫌。

黃帝穎說,縣府編列的媒體行銷經費,除要符合公益目的,也要對比得標者所須付出的勞務對價,是否與得標金額相當,若顯不相當即可輕易賺得,就可能是官員圖利的對象,且招標過程是否有綁標、圍標,也應由檢、廉發動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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