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議員收回扣 就任2天被解職
施金樹判刑九年 昨定讞
〔記者張文川、王錦義/綜合報導〕二○一一年時任國民黨籍花蓮縣議員潘富民、陳長明、民進黨籍施金樹(日前退黨),被控收受廠商一百萬至兩百萬元回扣,在二審分別被判刑四年六月至九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三人上訴定讞;其中六連霸成功、才剛宣誓就職兩天的施金樹被判九年,將被內政部解職,落選頭莊枝財可望遞補。
花蓮縣議會指出,尚未收到判決書及內政部解職公文,若確定遭解職,依上次中選會的公文及選罷法規定,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規定;不過落選頭莊枝財是否遞補,仍以中選會公文為準。
落選頭莊枝財 可望遞補
原為民進黨籍的施金樹在廿五日議長選舉時,投給國民黨籍的張正治,民進黨縣黨部建請中央開除其黨籍,但施隨即宣布退黨。昨天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花蓮縣議會在下午三點五十五分收到施傳真的辭職書。議會指出,縣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議會提出,以辭職書正本送達才會生效。
法界人士研判,施金樹趕在此刻辭職,應是想在收到解職公文前辭職來卡住後面的遞補,不過解職效力是從定讞當天就開始,在宣判後才辭職是沒有用的;而花蓮地檢署也對三人啟動防逃機制,並立即限制出境。
花檢啟動防逃 限制出境
判決指出,二○一一年時,潘富民、陳長明、施金樹、陳修福等四名議員共謀動支縣政府編列的縣議員建議款補助預算,針對卓溪鄉內LED節能路燈改善工程、購置機械泡沫滅火器及手電筒,要求鄉公所配合向他們指定的廠商採購;廠商從預算中收取總額五十%佣金,再從佣金分配賄款給縣議員、鄉長及公所承辦人員。
法院認定四名縣議員收受的賄款共計四百六十一萬元,判施金樹刑期九年、潘富民七年二月、陳長明四年六月。另一涉案前縣議員陳修福,一審被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上訴二審時因逾上訴時效而一審定讞。時任卓溪鄉長蘇正清因兩件收賄罪各被判刑三年十月、三年八月,昨也一併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