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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不准閱卷 大法官:違憲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賄被收押,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違憲,要求司法院一年內修法。圖為釋憲案今年三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畫面。(資料照)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賄被收押,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違憲,要求司法院一年內修法。圖為釋憲案今年三月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畫面。(資料照)

2016/04/30 06:00

羈押閱卷被拒 賴素如釋憲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溫于德、郭逸/綜合報導〕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而被收押一百四十六天,律師要求閱卷被拒,賴素如和律師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和被告限制閱卷權已違憲,牴觸憲法第八條和第十六條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應自昨起一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此釋憲結果與一般預期相符。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釋憲案記者會指出,大法官昨釋憲後即生效力,在刑訴法相關條文修法前,院檢辯應根據上述釋憲意旨處理。

對此,法界普遍認為釋憲結果是「律師贏了、檢察官輸了!」賴素如的委任律師李宜光表示,雖感高興,但大法官「為德不卒」,應該全面保障被告和律師的羈押卷證資訊取得權;賴素如昨說,提出釋憲是希望保障往後被告的權益,若不知為何被羈押且無法做任何答辯「你會信服嗎?」

律師公會:司法史大躍進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法務部會遵照大法官解釋意旨辦理,將宣導檢察官調整偵查步驟;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表示,對於修法前的空窗期,司法院會遵照大法官釋憲意旨,全盤考量處理。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何志揚讚揚釋憲結果是「司法史的一大躍進」,他強調,限制律師在偵查中的閱卷權,將使律師無從進行訴訟防禦,進而損及被告的訴訟權益,律師界一向認為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一○一條第三項規定,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僅能被告知羈押事由和相關事實,但卻無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和有關證據,這違反憲法第八條和第十六條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

要司法院 一年內修刑訴法

大法官指出,按照憲法意旨,法律剝奪人身自由時,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以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讓被告和律師瞭解檢方聲押理由,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告湮滅罪證,或勾串共犯和證人,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和身體等情形,才能限制。

大法官強調,限制律師閱卷權解禁後,未來被告和律師該如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和相關證據,應由立委修法決定,是否該讓律師以抄錄或攝影等方式檢閱卷證,或由法官提示、告知或交付閱覽卷證等其他方式,都應遵循大法官釋憲意旨所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大法官建議,相關機關應考慮是否將律師強制辯護制度擴張到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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