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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店兒童餐不得贈送玩具 後年起實施

衛福部食藥署規定,自105年起,凡是脂肪、鈉、額外添加糖之含量超出法規標準的食物,不得在傍晚5時到晚間9時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資料照,記者魏怡嘉攝)

衛福部食藥署規定,自105年起,凡是脂肪、鈉、額外添加糖之含量超出法規標準的食物,不得在傍晚5時到晚間9時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資料照,記者魏怡嘉攝)

2014/11/24 19:3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衛福部食藥署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規定自後年(105年)起,凡是脂肪、鈉、額外添加糖之含量超出法規標準的食物,都不得在傍晚5時到晚間9時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也不得以贈送或加購玩具的方式促銷。

漢堡、炸雞等垃圾食物都受規範

食藥署20日發出公告表示,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該辦法所規範者,包括任何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之食品的「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者,例如炸雞、漢堡、可樂、洋芋片等速食店食品。

規範食品不得於17至21時在兒童頻道播廣告

該辦法實施後,上述超出法規標準的食品,依法不得於每天17時至21時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另外,任何時段都不得廣告宣稱這些食物可取代正餐飲食。

另外也針對上述食品的促銷方式做出限制,廠商或餐廳不得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例如: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之活動,或者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為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

105年起實施 違者罰4萬至400萬元

食藥署呼籲,該辦法於105年1月1日施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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