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免就安費 回溯9月1日起
2015/11/03 13:03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為減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經濟壓力,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修正公布,勞動部於104年10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弱勢家庭,由每月應繳納600元或1,200元就業安定費,修正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並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實施,估計約2000戶受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5條於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雇主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另因外籍家事勞工每月薪資自104年9月1日起,調升至新臺幣1萬7,000元。
為配合即時減輕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弱勢家庭經濟壓力,勞動部已於104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及「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規定」等配套規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強調,基於即時落實減輕弱勢民眾經濟負擔的政策目的,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開規定免繳納的資格者,即可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聯絡電話:02-23801807)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有不明之處,亦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詢問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