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資法三讀通過 非法挖寶判刑罰千萬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挖掘神秘的海底寶藏常被電影、小說拿來作為題材吸引觀眾,不過,如果亂挖可能會面臨法律問題。為落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精神,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未來非法發掘水下資產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開罰1000萬元罰金。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部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台灣四面環海,加上位於世界最大陸地與最大海洋的交界,因此水下文化資產豐富,但是目前卻沒有任何專門規範,不僅會造成文化資產流失、若外國商船於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化資產,也無法規範。
國民黨立委陳碧涵表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無法適用水下文化資產,因此參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精神,擬具相關草案。
文化部表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2009年1月生效,水下文資保存已成為國際趨勢。2006年起委託中央研究院在澎湖等海域調查,截至今年6月,經水下驗證發現具體目標物共79處,其中已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有15處。
該法明定,在台灣內水、領海內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時,除私有外國船舶、航空器外,均屬國有。對於意圖竊取、毀損水下資產,或明知屬水下資產未經核准予以發掘,將處以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2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以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主管機關對在中華民國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所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進行考古活動時,得依照相關國際公約提出聲明之國家,共同諮商保護水下文化資之最佳方式。
在研究與國際合作部分,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國民黨立委邱文彥在法案三讀後表示,這表徵尊重聯合國公約的精神,擔負台灣保護水下資產的責任,未來希望籌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機構,並建立水下博物館,使台灣展現保護人類資產的亮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