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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條例修正初審通過 無照旅館最高罰50萬、勒令停業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陳鈺馥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陳鈺馥攝)

2016/05/18 12:13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修正草案,加重對觀光旅館業者「無照非法營業」及「違規擴大營業」的處分,未來無照經營旅館,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根據修正草案內容,也新增了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主管機關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無登記證經營民宿 最高罰30萬元

另外,無登記證經營民宿,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而民宿經營業者擅自擴大客房,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須勒令停業。

修正草案也規定,若經勒令歇業,仍違法繼續營業,可按次處罰,相關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可立即結束經營的措施,有情節重大者,也應公布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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