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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祭興航條款 修法開罰負責人

去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民航局開罰復興航空60萬元,並強制收回全部航線與航權。(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去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民航局開罰復興航空60萬元,並強制收回全部航線與航權。(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7/05/16 18:15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去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民航局開罰復興航空60萬元,並強制收回全部航線與航權後,對於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航線一事,民航局將修訂《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航空公司必須檢附乘客的處置作為與消費者保護措施,陳報民航局轉送交通部核准,在核准後60天才能暫停或停止航線。

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表示興航無預警停飛後,民航局考量航空公司如果暫停或終止航線,對於已訂票的旅客權益影響甚鉅,民航局參考日本作法,決定修訂相關規則。

另興航去年停飛後,民航局開罰興航60萬元,並強制收回全部航線航權,但礙於現行法規,僅能針對公司、無法對復興航空負責人林明昇個人開罰,方志文指出,也將修正《民航法》規定,未來將對航空公司負責人重罰,修法後航空公司負責人若未在停業前報請交通部核准,民航局將處以60萬元至300萬元的罰金,情節重大損害乘客權益的話,最高可處1000萬元。

方志文表示目前新增負責人條款近期準備預告,公布後會收集各界意見,並按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希望拚拚看能否在下會期送進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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