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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萬輛大客車 電器設備將納定檢

3萬4千輛使用中的大客車電器設備將納定檢。(記者鄭瑋奇攝)

3萬4千輛使用中的大客車電器設備將納定檢。(記者鄭瑋奇攝)

2017/07/15 10:01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去年7月19日中客團遊覽車於國道2號的火燒車事故將滿週年,雖然事故原因最後證實是駕駛縱火自殺導致,不過也喚起各界重視遊覽車加裝卡拉OK、飲水機等設備,可能導致車輛電路負荷過載,引發電線走火的問題。

對此,交通部將修正道安規則,除新型式新車有相關規範外,對於全台約3萬4千輛使用中的大客車,也要求108年1月起增加定期檢驗項目,要求初次登記或增加電氣設備時應出具合法車廠電氣設備檢查紀錄表,後續檢驗時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必須與紀錄相符,不可私自加裝。

遊覽車火燒車意外後,社會各界多反映相關車輛管理法令未建立電氣檢測規範,遊覽車打造或營運時易增設不符規定電氣用品;車內電氣或電器設備未有明確變更規定,使業者易自行增設冰箱、飲水機等電器設備影響行車安全。交通部除於去年底核定「大客車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從源頭審驗來規範新車於製造時,就應符合電氣審驗相關規範外;現在將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從新車登檢領照及使用中大客車定期檢驗再針對電器設備進行要求。

新車型甲、乙類大客車新車從108年1月1日起,延伸及變更車型的甲、乙類大客車新車於110年1月1日起,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輛進口商應依施工規範制定車身電路系統施工檢查項目,經底盤廠及車身打造廠人員審核簽名確認,並留存至少3年供審驗機構查核;另外今年7月1日已要求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輛進口商應登錄車輛電氣設備數量,所以配套增訂大客車登檢領照時其電氣設備應與紀錄相符規定,確保實際登檢領照大客車的車輛規格與審驗合格車輛相符。

對於使用中大客車,於108年1月1日增加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與紀錄相符的定檢紀錄,並要求定一次定檢時須檢附法車廠的電氣設備檢查紀錄表,確認沒有超過設計電流量容許負荷;並註明現有卡拉OK、飲水機有幾台,安裝位置在哪等資訊供檢驗,未來若有變更須重新找車廠檢查,並於定檢時檢附新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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