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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上班因颱停工 勞動部:加班費照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休息日同意出勤,工資、工時仍按照勞基法標準計算。(記者黃邦平攝)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休息日同意出勤,工資、工時仍按照勞基法標準計算。(記者黃邦平攝)

2017/07/28 16:15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尼莎颱風陸上警報發布,成為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實施後第一個颱風,在週末侵台,恐怕也會影響到很多勞工的休息日;勞動部趕在今天發布通函,萬一休息日加班遇上颱風,臨時中止工作,加班費仍然要「做1給4」、「做5給8」。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休息日出勤算延長工時,加班費和加班時數計算都是「做1給4」、「做5給8」,如果勞工已經答應休息日出勤,卻遇到颱風等天然災害,若在上班途中就得知當地首長已宣布停止上班,當然可取消出勤,如果已經依約到工,上了3小時班就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然要按照休息日出勤規定,計給4小時加班費,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也是以4小時計。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在颱風中遇到緊急狀況,臨時徵調員工搶救。黃維琛說,如果雇主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援引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參與搶修、搶救,工資一樣是按照休息日加班費計算,但出勤時數可不計入每月總時數,也不受每日工作時數12小時上限限制,雇主應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要通知地方政府備查,事後也應給勞工適當休息,理論上是在下次出勤前至少有12小時充分休息,但是並未要求要給勞工補假。

黃維琛解釋,休息日如果加班被定位為延長工時,和例假、特別休假、國定假日不同,如果是後者,出勤工資要加倍(加發一天),且可補休。

他強調,颱風天是否出勤是以安全為最重要的考量,不論是否是休息日,工資和工時都仍然按照勞基法規定,坊間所謂「颱風假」其實並非休假,而是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可以免除出勤的義務,但天災無法歸責於勞、資任一方,勞工不出勤不得視為曠工、遲到,雇主也不可強迫請假、強迫補班,勞工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宜加給勞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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