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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一分扣100!公司立下20多條嚴規還不認是自己員工

一家行銷顧問公司控告設計師違約索賠,卻被反控明明是勞雇關係,法官判決業者應該給付薪資。(情境照)

一家行銷顧問公司控告設計師違約索賠,卻被反控明明是勞雇關係,法官判決業者應該給付薪資。(情境照)

2017/11/26 21:1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行銷顧問公司指控,合作對象許女未如期完成設計案,要求92萬餘元款項;許女反駁,強調她是員工,還提出公司的嚴格懲處規定,如遲到1分鐘罰1百元、垃圾丟錯地方罰1000元等證據;新北地院判定確認雙方是勞動契約,判該公司敗訴外,還要公司給付許女63萬餘元薪資等。

該公司提訴指他們與許女簽訂合作書、期間5年,雙方為合作契約或承攬關係,由許女以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業務,按約定比例分配利潤,不續約時應返還未完成案件總金額,去年許女期滿不續約,仍有設計案未完成,應返還92萬款項。

許女反駁,她是公司的設計師,並非業務,雙方是勞雇關係,她除須到公司上班,還要打掃廁所、倒垃圾、洗碗,薪資按月給付,若作品未獲客戶青睞,可能沒錢可領,但她努力工作才未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若退款,不符勞基法規定。公司還規定了20多條,如打掃未回報罰500元、遲到1分鐘罰100、垃圾丟錯地方罰1000等;她並提出反訴指,公司少給63萬薪資元、也沒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應補繳30多萬元。

法官認為,公司要求許女不得私自接案、只能在公司內作業,還有離職後兩年的嚴格競業禁止規定,加上她須遵守上下班規定、多達20多條的獎懲規定等,均可證明雙方是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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