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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車資應含駕駛食宿費用 違者最高罰5萬元

今年發生多起遊覽車事故,交通部今公告「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日起生效,違者最高可依發展觀光條例處5萬元罰緩。圖為今年2月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遊覽車翻車意外。(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今年發生多起遊覽車事故,交通部今公告「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日起生效,違者最高可依發展觀光條例處5萬元罰緩。圖為今年2月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遊覽車翻車意外。(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7/12/20 16:02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自今年初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遊覽車翻車意外,國內又陸陸續續發生幾起大大小小遊覽車事故,遊覽車駕駛過勞議題也浮上檯面,交通部今公告「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旅行社租賃遊覽車費用應包含停車費、過路費等規費,以及駕駛在外的食宿費用(以一人一室為原則,非強制);雙方簽訂契約時,旅行社預付訂金總額以租金總額兩成為限;此外,遊覽車業者也應提供車輛最近一次檢驗合格紀錄及下次指定檢驗日期、遊覽車業者5年內事故紀錄及遊覽車業者評鑑成績。公告即日起生效,違者最高可依發展觀光條例處5萬元罰緩。

觀光局表示,為保障旅行社及遊覽車業者雙方權利,這次應記載事項規定旅行社租賃遊覽車費用,應該包含停車費、過路費等行政規費,還有遊覽車駕駛的食宿費用,考量到駕駛到外地住宿的旅館不一定有符合一人一室的房型,因此住宿以一人一室為原則。

而現行旅行社向車行訂車時付的訂金大多沒有規範,觀光局表示,這是因為過去中客團來台時,曾發生旅行社騙款,甚至答應租車卻又臨時反悔,為避免雙方違約,才明文規定旅行社行前繳納訂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的兩成,以維持交易資訊穩定。

另外,為充分接露資訊,保障旅客權益,應記載事項也規定,遊覽車業者在租賃契約成立給付定金後,應提供執行業務之遊覽車輛相關之車號、規格、車輛數、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車輛出廠日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一次檢驗合格紀錄及下次指定檢驗日期、遊覽車業者5年內事故紀錄及遊覽車業者評鑑成績。

觀光局表示,目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駕駛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但有時旅客會要求導遊「順遊」到附近景點,很有可能導致駕駛超時工作,因此應記載事項也訂定,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協同駕駛員予以拒絕。

為預防駕駛酒駕,危險載客情形,此次也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在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旅行業者或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確認發現駕駛員有飲酒情況,應立即更換駕駛員,如導致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當日行程,遊覽車業者除當日不得收費外,還要再賠償當日費用;舉例來說若一天車資3000元,遊覽車業者不能收當天車資,還要另外再賠3000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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