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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先簽加班一律換補休同意書? 職安署:違法

網傳近日有僱主要求勞工簽同意加班一律換補休同意書,職安署回應,指加班換補休需由勞工發動,且不能事先約定。(資料照,記者廖千瑩攝)

網傳近日有僱主要求勞工簽同意加班一律換補休同意書,職安署回應,指加班換補休需由勞工發動,且不能事先約定。(資料照,記者廖千瑩攝)

2018/01/12 22:1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院近日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網傳有僱主近日就發下「彈性工時制」同意書,要求勞工簽名同意加班一律換補休。針對這項傳聞,職安署回應指,加班換補休需由勞工發動,且不能事先約定。

立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其中針對加班換補休的部分,規定勞工加班後經僱主同意,可依實際加班時數換補休,且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發給加班費。不過近日有網友則在PTT發文,指公司近日已發下「彈性工時制」同意書,要求勞工簽名同意加班一律換補休,網友為此哀嚎說「真不想簽,但不簽,我的孩子還要繳學費啊」。

《蘋果日報》報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表示,只要僱主透過同意書、契約等形式要求勞工未來加班「一律換補休」,就屬違法行為。鄒子廉說依修正後的勞基法規定,加班換補休需由勞工發動,且必須在「加班後」才能選擇,因為「如果可以預先拋棄,那法律訂假的嗎?」

不過鄒子廉也提到,僱主是否違法,還是要看實際加班後有無發生強迫勞工換補休的情況,若勞工未來加班後確實遭強迫換補休,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撥打1955專線檢舉,僱主將被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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