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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 衛福部月底送政院審查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1月底將送行政院。(記者吳政峰攝)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1月底將送行政院。(記者吳政峰攝)

2018/01/19 12:4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上月29日通過「醫療法」82條修正案,醫事人員只有在故意或違反合理注意時,才須負民、刑事責任,限縮醫療行為責任,與病人權利保障脫鉤,立委吳玉琴認為應有配套措施,要求衛生福利部下會期將「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送至立院,衛福部近日已擬好草案,預計本月底送行政院審查。

草案內容注重在3面向,第一是溝通關懷,100床以上醫院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療機構則指定專業人員溝通,採道歉法則(Apology Law),輔導成立專責機構,接受申請提供第三方釐清爭點及評析意見。

第二是爭議調解機制,以調解先行為主,死亡及重傷的醫療事故提供第三方評析意見,地方衛生局設立醫療事故爭議調解會,調解期限以3+3個月為限,建立資料庫進行統計分析及改善建議。

第三是除錯機制,醫療機構內建立內部風險事件管控及通報機制,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針對重大事件進行根因分析,提出改善方案,且病人安全事件資料不得為司法訴訟證據。

整部草案重點為調解機制,醫療事故爭議提起民事訴訟、或檢察官偵辦醫療刑事案件前,應先交付調解,調解會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人士參與,組成9至27人委員會,原則上於受理3個月內完成調解,必要時得延長1次3個月。

調解成立7個工作日內,主管機關應將調解書移請管轄法院核定,核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民事事件再行起訴,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醫療爭議頻以刑事訴訟處理,導致急重症人才流失、防禦性醫療彌生,危及醫療體系永續發展,不符合民眾健康權益,草案預計月底送行政院審查,順利的話,可送請立院下個會期審議。

政務委員羅秉成(中)、法務部長邱太三(右)、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左)主持司改意見交流座談會,與醫界交換醫療意見。(記者吳政峰攝)

政務委員羅秉成(中)、法務部長邱太三(右)、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左)主持司改意見交流座談會,與醫界交換醫療意見。(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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