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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桶裝瓦斯注意 最快下月不用再付檢驗費

消保處與經濟部制定最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快2月底開始,瓦斯業者不得再收檢驗費。(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消保處與經濟部制定最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快2月底開始,瓦斯業者不得再收檢驗費。(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2018/01/19 12:45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叫瓦斯注意,國內目前約506萬戶使用桶裝瓦斯,多數業者收取3、400元檢驗費,消保處與經濟部制定最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快2月底開始,業者不得再收檢驗費,且若業者回收時仍有殘餘氣量,應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氣價。

桶裝瓦斯消費爭議不斷,消保處統計,去年總計超過150件申訴案件,主要類型為業者未全額退還瓦斯鋼瓶押金、鋼瓶屆期而加收檢驗費等。消保處與經濟部擬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雙方權益。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指出,桶裝瓦斯的容器為業者財產,購置、檢驗與相關維修等費用由業者負擔,不得轉嫁至消費者;除非消費者久未歸還瓦斯鋼瓶,業者方能酌收「使用費」,1年後歸還使用費200元、2年後歸還使用費不超過400元。

他也說,業者事先收取押金時應給予收據,回收瓦斯鋼瓶時應全數退還消費者,若因家住偏遠或高樓,加收額外費用也須事先說明;而消費者若退還未使用完的瓦斯,業者應依「回收瓦斯當日交易價格」,依殘餘液化石油比例退費用。

由於不少桶裝瓦斯使用者經常擔心瓦斯鋼瓶過期、瓦斯漏氣等問題,陳星宏也表示,瓦斯業者提供的桶裝瓦斯,距離下次應檢驗日期應至少相隔10天以上,以避免安全疑慮,另外,瓦斯業者應至少每二年提供一次供氣設備安全檢測。

消保處表示,桶裝瓦斯消費過去無相關規範,過去僅有經濟部於99年公布定型化契約「範本」,並無罰則,最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2月底至3月中旬上路,屆時若業者違規且限期未改善,依法可處以3萬至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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