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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災區民眾免繳健保費6個月 就醫免部分負擔

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災區民眾符合資格者,可獲健保費補助。(記者林惠琴攝)

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災區民眾符合資格者,可獲健保費補助。(記者林惠琴攝)

2018/02/14 17:15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行政院公告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規定,符合資格者今年2月至7月應自行負擔的健保費,將由中央政府,或民間捐款支應。

健保署企劃組長張鈺旋表示,所謂符合資格者包含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受災當月與前兩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滿20歲子女、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子女;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資格;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張鈺旋指出,受補助民眾,將由花蓮縣政府於災害發生後提供給健保署,予以核計金額,受災戶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至於在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將在1年期間內,享有健保費欠費免催繳;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加徵滯納金;健保費欠費免移送行政執行;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另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的民眾,在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是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及全民健保不給付的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健保署將會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若就醫時已繳交部分負擔,可保留醫療費用收據,在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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