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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避免「蔡董投管董」教育部增修「利益迴避」條款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獨董,台灣大副董蔡明興任校長遴選委員未利益迴避,形成「蔡董投管董」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的情況,引發台大教授多所質疑。(資料照)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獨董,台灣大副董蔡明興任校長遴選委員未利益迴避,形成「蔡董投管董」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的情況,引發台大教授多所質疑。(資料照)

2018/04/18 09:23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獨董,台灣大副董蔡明興任校長遴選委員未利益迴避,形成「蔡董投管董」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的情況,引發台大教授多所質疑。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為避免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間在商業上有重大利益往來情形,致影響遴選公正性,草案增訂如遴委與候選人間具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應解除遴委職務,並增訂校長候選人應揭露與遴選委員間關係範圍,及兼任職務應予揭露的樣態,草案正在預告中。

官員指出,台大校長遴選多項爭議中,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獨董,蔡明興未主動迴避,被質疑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也有多位台大教授主張已構成遴選程序的重大瑕疵,遴選結果應該無效,教育部對於台大校長遴選個案目前仍在釐清疑義中,但已另就法制面作出檢討改進。

草案新增第7條重大規定,為明確規範候選人揭露與遴選委員間關係之範圍,期遴選過程在利益迴避原則下進行,教育部參考科技部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明定候選人在報名表上應主動揭露之資訊,包括與遴委會委員如有任職學校內(機構)同一單位、2年內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與候選人有共同執行中之研究計畫、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另該條草案也明定校長候選人兼任職務應揭露之樣態,兼任營利事業、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董監事等重要職務,以及其他遴委會決定應揭露之職務、關係等,以利遴委會確認各遴選委員與候選人之間是否有需利益迴避情形,如候選人未誠實揭露,在選前應列入遴選重要參考,即使已選出當選人報教育部聘任前,遴委會應重新開會議決是否影響校長當選資格,議決結果報教育部。

教育部表示,為強化校長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候選人擔任重要職務之資訊揭露,以及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利益迴避與自律規範等措施,並釐清校務會議與遴委會間權責關係,以落實遴委會的遴選職能,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及第7條。

草案對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解散時間點,給予清楚的定義,在教育部聘任後解散;另對遴委會的職能作出更清楚的規範,增加「訂定校長遴選規範」、「校長遴選爭議之處理」,且增訂要求候選人資格及在參加遴選報名文件應主動揭露資訊,且應經學校行政初審及遴委會複審確認。

草案第6條則對遴選委員利益迴避事項,增訂「具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也對遴委出席情況予以規範,連續2次未出席會議或未出席次數達2分之1,均應解除遴委職務。考量校長候選人是利害關係人,實務上為免影響遴委投票意向,多不願主動解除遴委職務,因此增訂遴選委員有權申請解除自己或其他委員職務,在自律規範下進行公正遴選。

草案亦增訂遴委會應先確認議決方式係採共識決或多數決,且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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