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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力推水井規費「永不收費」入法 水利署召開研商會議

灌溉區農地自己挖井找水卻須繳規費,政策明顯出現不公平。(記者詹士弘攝)

灌溉區農地自己挖井找水卻須繳規費,政策明顯出現不公平。(記者詹士弘攝)

2018/06/20 13:26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雲林縣政府建請中央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停收農業與家庭自用水井規費2700元,經濟部水利署在中部辦公室召開研商會議;縣府水利處長許宏博強調,水利會灌區內農民有水源卻免收水費,灌溉區外農民無水源需自費鑿井灌溉,卻得繳交後續水權登記費用,對農民顯不公平且將招致民怨。

經濟部水利署應雲林縣政府建請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案舉辦研商會議,由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主持,會中邀集財政部、專家學者許榮娟、王文漢及各縣市政府代表與會,針對「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議題提供意見,以利滾動式檢討。

副縣長丁彥哲傳達縣長李進勇的政策堅持,以雲林水井免規費的「永不收費」成功經驗,建請中央考量全面推動,照顧弱勢且收入來源不穩定的廣大農民,免收取水權登記相關費用2700元;另自來水無法到達之家庭自用水井也一併免收取水權登記相關費用。

丁彥哲表示,雲林縣政府自去年3月已決議永不收取農業與家庭自用水井登記及每3至5年辦理展限的行政規費2700元的徵收,避免造成農民負擔,並雲林經驗向中央爭取擴及全台農友免繳水井規費,讓全台260萬農友都能跟雲林縣農友一樣受惠。

許宏博於會中也表示,目前農田水利會針對灌區內,地面水可到達之處,已由中央農委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編列預算補助方式,專案報請行政院針對特定類別核定免徵,而水利會灌區外的農民無水源可耕種,得鑿設水井灌溉,如還收水權登記相關費用,對農民並不公平且易招民怨。

王藝峰表示,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收費標準,業務主管機關每3年至少應辦理1次定期檢討,雲林、彰化兩縣市配合中央推動「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政策,針對農業用水的水井及自來水無法到達的家庭自用水井免收取水權登記相關費用之議題,將責成署內業務單位研商其適法性,並儘速研擬水利法修法相關作業。

雲林縣灌溉區農地自己挖井找水,卻需繳規費,政策明顯不公平。(記者詹士弘攝)

雲林縣灌溉區農地自己挖井找水,卻需繳規費,政策明顯不公平。(記者詹士弘攝)

雲林縣水利處長許宏博發言,爭取農民水井規費免繳 。(雲林縣政府提供)

雲林縣水利處長許宏博發言,爭取農民水井規費免繳 。(雲林縣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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