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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廟討地要拆古蹟 法官不准「但市府要給租金」

位於新北市三峽的福安宮,在日治時期,其所有的5筆土地被當成辦公廳設使用,現今變成三峽歷史文物館、藍染中心,福安宮要求拆屋還地;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建物屬市定古蹟不能拆除,但市府要給付這6年的租金127萬,以後也要按月給2萬餘元租金。(資料照)

位於新北市三峽的福安宮,在日治時期,其所有的5筆土地被當成辦公廳設使用,現今變成三峽歷史文物館、藍染中心,福安宮要求拆屋還地;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建物屬市定古蹟不能拆除,但市府要給付這6年的租金127萬,以後也要按月給2萬餘元租金。(資料照)

2018/08/16 00:0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有200多年歷史、位於新北市三峽的福安宮,在日治時期,其所有的5筆土地被當成辦公廳設使用,現今變成三峽歷史文物館、藍染中心,福安宮認為遭新北市府無權佔用,要求拆屋還地;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這些建物屬市定古蹟不能拆除,但市府要給付這6年的租金127萬,以後也要按月給2萬餘元租金。

據查,這5筆土地總坪數約111坪,上面除有三峽藍染中心外,還有三峽歷史文物館,它原是日治時期的「三峽庄役所(當時的鎮公所)」,號稱是「全台最美麗的辦公大樓」,1995年改為文物館,鄰近三峽老街商圈、三峽中山路等鬧區。

去年間,土地所有權者福安宮以市府沒正當權源,提訴要求拆除上面約61坪地上物,並要求還地及給付租金。

市府主張,日治時期的明治年間,日本政府經福安宮及附近的「長福巖清水祖師公」同意,借土地蓋廳舍,作為三峽行政機關,原稱「三角湧區長役場(庄役場)」,大正年間改為「三峽庄役所」,二戰後改為三峽鎮公所,當初是因地主同意不定期限、無償借用,屬有權占用。

市府說,土地上的建物屬「三峽庄役所本體建築物、庭園及附屬建築群」,市府文化局於去年已將該處列為暫定古蹟,今年進一步定名為「市定古蹟三峽庄役場」,並發函通知福安宮等利害關係人,無人異議或訴願,已完成古蹟公告程序確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不得遷移或拆除。

法官認為,該處是市定古蹟,涉及古蹟保存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權人受文資法限制,有必要容忍古蹟存在,且福安宮早知占用一事,直到去年才提訴,其行使權利目的存疑,有違誠信原則,不准拆屋還地;不過,因市府無法證明是無償占用,還是要給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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