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定駕駛工時、路線、休息點 遊覽車新規定今起生效
2018/10/04 14:00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交通部今(4)日公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原本定型化契約中駕駛服務時間,從向承租人報到至結束不得超過7小時,修正為依勞基法工時不超過12小時、及運管規則駕車時間不超過10小時,且必須要有適當休息時間;另外,明訂契約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且上下車地點須合法,相關規定皆於今日起正式生效。
雖然許多法規都有規定遊覽車駕駛相關勞動條件、租車雙方權利義務,不過民眾或是機關與遊覽車公司租車,主要都是從雙方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去了解,較少會去注意法規。
而「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104年9月14日施行至今,當中許多規定都較籠統,這次修正是將文字定義明確,像是定型化契約第7條,就將集合地點改成遊覽車業與承租人雙方協議,簽約時要註明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就算雙方同意變更路線,也不能讓駕駛工時違法相關反令,租車過程中若要行駛公告的應特別注意路段,駕駛須告知承租人等。
定型化契約第8條原規定,不得向旅客兜售或媒介商品和其他服務,包含不能在車上兜售伴手禮、名產或媒介按摩等自費服務,不過全球各地遊覽車業多有提供行駛路線好吃、好買伴手禮及玩樂資訊;因此,將法規修正為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讓業者可透過其他資訊揭露及廣告媒合方式,來提供乘客這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