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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時速紀錄曝光!普悠瑪出事前5分鐘加速至140公里

普悠瑪列車出軌後車頭慘況。(資料照,記者張議晨攝)

普悠瑪列車出軌後車頭慘況。(資料照,記者張議晨攝)

2018/10/23 11:05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造成18死慘劇的台鐵6432次普悠瑪司機員尤振仲,檢方昨深夜聲請羈押,宜蘭地方法院今以無串證、逃亡疑慮,交保即能確保偵查證據等理由,清晨裁定50萬元交保;而依據檢方調閱行車紀錄器資料,該列車通過羅東站後就不斷加速,出事前3分鐘,時速從120公里拉高至140,是肇事主因。

宜蘭地院昨召開羈押庭,耗時4個多小時訊問,最後合議庭認為尤員說法及檢方傳訊證人有誤差,不符串證要件,至於逃亡疑慮,因業務過失致死本刑最重5年,限制其出境、出海即能保存偵查證據,因此裁定交保。

尤員在地院時供述,列車從瑞芳站開始,動力就出現異常,且車上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不符合,就未再查看時速表,逕拉刻度控制車速,但刻度仍產生降速及提速狀況,顯示不能從刻度作為車速依據,他依照平時觀速訓練,將刻度綜拉至82、83公里。

不過,依行車紀錄器顯示,事故前4點45分許,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46分達到120公里時速,47分達到140公里,48分也是140公里,隨後出軌翻覆。

地院指出,列車從羅東離站後,2分鐘內時速不斷提升,尤員自己應能注意,況期關閉ATP,列車因失去自動偵測、剎車輔助,且知道前方有大彎道,更應提前因應,但列車駛進月台前才急煞,導致列車翻覆,過失嫌疑重大應堪採認。

不過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認為尤員有串證、逃亡之虞,但檢方已傳訊多名證人到案,相關供詞與尤員供述並不符合,且列車電子儀器尤員並無竄改權力,較不可能構成串證要件,且尤員所犯業務過失致死最重為5年以下,只要交保跟限制尤員出境、出海,就足以保存偵查證據,今天清晨裁定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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