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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毁!續租耕河川地要找往生20年村長來作證!

陳在說,辦事員給他一張字條,要他找民國82年的村長證明(者顏宏駿攝)(記者顏宏駿攝)

陳在說,辦事員給他一張字條,要他找民國82年的村長證明(者顏宏駿攝)(記者顏宏駿攝)

2018/10/23 13:2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溪州鄉80歲農民陳在向國有財產局承租約1公頃的河川地耕作,日前收到國有財產局通知得「重新登記」,陳男依規定到國有財產局員林辦事處理,辦事員卻告知「無法再承租」,除非拿到「1993年村長的證明」,陳男說,20多年前的村長早已往生,他根本不知要如何叫「死人來證明」?

陳在說,他在濁水溪畔的河川地耕作一輩子,之前也有按時繳租金,但日前收到國有財產局的通知「承租戶得重新登記」。

他從溪州騎了約1小時的機車,到國有財產局員林辦事處辦理,辦事員向他說明,繼續耕作國有地需要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分別是,一為從1993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的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其次為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第三為實際耕作毗鄰耕地的耕地所有權人,第四為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第六是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他說,逐一核對條件,他年紀一大把了,又無適當的交通工具,根本無力參加農業40小時訓練,而他長期租用國有地是事實,辦事員卻要他拿出證明。

他表示,辦事員拿出一張字紙上面寫著「證明人為當地82年(1993年)7月21日村長,需再核附當選證書影本」,他看了幾乎昏倒,因為當年的村長早已往生,教他如何做證明?他懷疑國有財產局想用這種方法收回土地。

國有財產局官員表示,確實有這項規定,但過去有案例由公所農業課出證明即可,他們沒有要把土地收回,他們很希望國有土地能有人耕作利用,但續租確實要有條件,以陳老先生的情況,也可以找農會農業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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