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條款」 基隆修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2019/01/17 11:33
〔記者林欣漢/基隆報導〕法輪功涂姓成員在台南市張掛抗議中共布條,遭台南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基隆市政府為此修訂「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未來對於違規事項,將以自治條例罰款處分。
涂姓法輪功成員2009年間在台南市政府環保局公告的清除區域內,張掛抗議中共布條及法輪大法好的布幔,遭市府環保局裁罰1200元,涂女不服,提起訴願,環保局改罰600元,涂女再次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涂女轉而聲請釋憲,3年多前獲大法官釋憲成功,主要原因是「未經核准張掛放置的東西,不一定就是汙染」。
目前在基隆市違規張貼廣告,違反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及拆除。環保局長賴煥紘說,由於大法官釋字第734號解釋文,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的授權範圍,牴觸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而失其效力,於是在自治條例增訂罰則規定,讓主管機關得以逕行取締開罰。
該罰則同樣比照廢棄物清理法,對違規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而過去環保局遇到違規張貼者,不一定能找到處罰對象,此次草案修訂,也新增申請人、設置人、行為人、使用者及土地所有權人等順序,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