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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巴」學生頭 判賠3千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7/04/25 06:00

法官認為屬體罰 免登報道歉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國中少女小蘭(化名)因功課沒完成,遭洪姓男老師「巴」一下頭,她認為身心受創還轉學,求償卅萬並要求老師登報道歉。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老師「巴」頭屬違法體罰,侵害小蘭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判賠三千元,但沒有侵害名譽權,不用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等不到道歉 學生提告求償並登報

小蘭提告主張,前年九月卅日下課時,老師動手「巴」她頭,害她連續幾天頭部不舒服,學校沒妥善處理,只好轉學。老師承諾負擔她轉學學校的學費,但後來避不見面,更沒親自道歉,她的父親則因此身心受創住院兩週。小蘭共求償卅萬,並要求老師在報紙刊登「洪○○不當管教,動手打學生頭部,在此承認錯誤、改進」的道歉啟事。

洪師指出,小蘭常缺交功課,加上當日晨讀心得未交,為加強督促,推了她頭一下,事後小蘭上課與作息正常,並未受傷,且小蘭轉學是因課業跟不上。

洪師︰絕非沒有道歉 且已遭校方懲處

洪師還指,案發後九天,小蘭父親於LINE群組PO出與前立法委員黃志雄討論體罰問題,他打電話解釋,小蘭父親笑說:「沒事,不用擔心。」隔日他買咖啡、餅乾登門道歉,對方不在家,他再打電話致歉,小蘭父親回說:「不要再提這件事,早就忘記了。」

不料,十月底,小蘭父親又傳體罰新聞,他撥電話過去,結果對方回說:「咖啡已臭掉,倒掉了,餅乾也不吃,你自己看著辦。」洪師強調絕非沒有道歉,且已遭校方懲處,登報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指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違法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另依「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違法處罰類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及手心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洪師「巴」頭,雖無法證明受傷,也算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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